北京体育大学关于办理用火证的规定
时间:2016-04-20 来源:作者:
北京体育大学关于办理用火证的规定
一、 为了加强我校消防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火灾事故,凡在我校校园内非固定明火使用地点使用明火,都应办理“用火证”。
二、 非固定明火使用地点包括使用明火进行施工、维修的场所和各重点防火部位及易燃易爆的部位。
三、 明火包括进行电气焊操作和使用汽油喷灯等。
四、 成建制的施工单位“用火证”在其本单位办理,批准人为其单位的安全负责人;各院、处、公司等单位的“用火证”在本单位办公室办理,批准人为其主管安全负责人或办公室主任:重点防火部位的“用火证”在保卫处办理,批准人为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五、 在非固定明火使用地点不办理“用火证”动用明火的属违章用火,应追究用火人的责任。
六、 签发“用火证”前由签发人或委托防火安全员对用火场所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用火证”使用完毕由用火人交回签发人处核销。
七、 “用火证”随用随办,一次有效。
八、 使用过的“用火证”应保留一个月后销毁。
编号:
北京体育大学 北京体育大学
用火证存根 用火证 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