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体育大学校园综合治理若干规定
时间:2013-03-30 来源: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校园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优化育人环境,建立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专门人才的校园秩序,根据国家教委《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以及有关节水、节电、环境保护、城建规划方面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校校园区域内的单位、人员,以及临时来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综合治理必须坚持与治本兼顾,“谁主管,谁负责”的方针,实行职能部门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校校园综合治理工作由学校主管行政工作的副校长、主管宣传工作的副书记领导,校办公室负责协调工作,保卫部门负责治安秩序,总务部门负责生活秩序,各院、系、部、处以及各有关单位要齐抓共管,积极参与(不设专门办公室)。
第二章 范围
第五条 本规定主要包括的范围是:生活与教学环境、治安环境。
第六条 生活与教学环境的管理。
(一)校园内所有房屋、土地及固定设施,属学校所有,未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任何单位、个人无权改建、扩建,无权出租、转让和占用。 违反前款规定的,学校房管部门可令其交口出租,转让和占用的房屋和设施;对拒不执行者,房管部门报请学校主管领导进行经济处罚。
(二)为保障校内电力设施正常工作和防火安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准接电。学生宿舍和办公楼严禁私自使用电炉、电热器、以及热得快、电饭锅、电取暖器等。
违反前款规定的,属单位责任者,学校房管部门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除没收使用物品同时要予以罚款。
(三)严禁污染生活用水以及雨水排水;严禁向雨水井、暖气沟内倾倒垃圾和排泄污水;严禁向下水道内投弃布条、饭菜等容易堵塞的物品;严禁取用水暖供水中的软化水。
(四)天然气、热水器、灶具未经北京市热水器公司批准,不得私自安装或变动位置。
(五)加强校园古树名木、花木和绿地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砍伐、攀折或践踏。
违反(三)、(四)、(五)规定的,主管部门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如遇地方主管部门给学校予经济处罚,学校将根据受罚的数额,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也要进行罚款。
(六)禁止在教学区、各主要交通干道和学生宿舍区设摊点.违反前款规定的,学校保卫处及有关部门可以令其撤消摊点,对拒不执行或无理取闹者,可以罚款和暂扣营业工具和物品。
(七)在校园内设立摊点,需要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者,学校委托校产办出具证明。违反前款规定,任何单位出具的证明,学校将迫究其责任,并从重处罚。
第七条 治安环境的管理
(一)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记者需要进人学校采访,必需经学校宣传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接待,接受调查或采访。
(二)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履行门卫手续需要时应到当地派出所申报临时户口。
对违反本规定(一)、(二)条款的人员,师生员工有权向学校保卫部门报告。学校保卫部门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开学校。
(三)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遇有特殊情况需留宿校外人员,应报请学校保卫处许可,并且进行留宿登记。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不得留宿公安机关通缉人员;不得留宿身分不清或有犯罪嫌疑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学校保卫部门可以责令留宿人离开学生宿舍。如果被留宿人在宿舍期间有不良或犯罪行为,同意留宿的人员要承担一定道德、经济、法律方面的责任。
(四)严禁在校园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 违反前款的当事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未经学校同意,任何组织、团体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使用学校广播、电视设施。
(六)在校内举行集会、演讲、舞会等群体活动和组织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前向保卫处提出申请,并保证在上述活动中没有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违反我国教育方针,宣传封建迷信的内容。并且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在主教学区、工作区不得进行上述群体活动。请外单位人员来校演讲、作报告必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违反前款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组织单位或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
(七)禁止师生员工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它干扰学校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对违反校园治安规定的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人员,主管部门可进行罚款、没收赌具;学校可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处理。家属、子女和校外人员由学校保卫部门通知其所在单位或公安机关处理。
(八)在校园内禁止车辆超速行驶,在教学区禁止鸣笛。
违反前款规定的,无论校内、校外的车辆,学校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敬警告、罚款和向地方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向司机所在单位发违章通知书等措施。
(九)马路主干线上、教学楼和办公楼前,各种车辆不得停放。非机动车应停放在车棚或指定位置;校内单位的机动车应放入车库。非校内单位的机动车,需要在夜间停放者,应服从学校的管理。
违反本条款规定又不听劝阻者,安委会和受到影响的单位可以罚款。
(十)一切人员,不得借故阻碍和干扰领导者正常工作生活。为了保障领导者正常行使职权维护校园秩序,对在校内发生的干扰威胁领导者工作生活以及人身安全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1994)第九号令的规定,保卫处有权制止或会同公安机关采取行动。
(十一)严格门卫检查、登记和验证制度,认真加强校园巡逻,确保重点、要害部位和广大教职工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违反(十)、(十一)规定又不听劝告,无理取闹且情节恶劣者,保卫人员可将其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章 原则
(一)校园综合治理工作的原则是:“谁主管,谁负责”,各院、系、部、处应参照学校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管理办法,按照学校的规定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
(二)为落实本规定,各职能部门各负其事,要树立全局观念,密切配合。校办公室负责召开联席会议,协调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财务处根据规定和校领导的批示,从经济上保证奖惩措施的落实。宣传部、学生处、总务处、保卫处、物业管理中心等有关主管部门,在职能范围内落实本规定确定的任务。
(三)对违反规定的处理原则是:
凡是本校教职员工或离、退休人员,在处理其违反规定时要以其所在单位或部门为主,坚持说服教育和督促改正为主;对教育不改,明知故犯,无理取闹和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要坚决从严处理。
第四章 执行
(一)综合治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它不仅涉及学校当前的建设,而且关系学校的长远规划;该项工作既与教学、科研工作有关,也与广大师生员工的生活与安全息息相关。因此,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各单位一定要把综合治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
(二)综合治理工作是“文明校园”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因此,各单位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同时,各单位不得制定与校园综合治理规定相违背的一切规定。
(三)校园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在校园居住、办公或临时来校的人员),都应该自觉遵守规定,服从管理。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因为单位、个人的利益违反本规定,也不得强调局部或个人的私利,违反本规定。
(五)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经教育又不改正的,要坚决处理.在处理中,主管单位的领导要积极配合,予以支持,不得说情,不得包庇袒护.
(六)执行办法分为口头教育、发限期改正和处罚通知书三种。
(七)凡超出本规定处罚范围,需要给予违反规定者进行纪律处分、经济上进行罚款处理的,主管部门应通过校办向学校提出书面报告,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在核实后应对报告尽快作出批复。
(八)受到此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应按通知书规定要求,认真执行。如对通知书规定有不同意见时,应先执行后申诉。,对在接到通知十日内不执行者,视为抗拒执行,学校将从重处罚。
(九)对一些单位或个人因直接责任造成学校罚款时,其单位和个人要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
(十)对一些单位和个人由于违反规定造成公、私财物和他人人身受到损害时,受害者有要求赔偿的权利,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要承担部分或全部损失。
第五章 奖励
(一)范围
在综合治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或督促本单位人员认真执行规定,纠正违反规定行为中收到明显效果的处以上单位。 在综合治理工作中有较大贡献的个人或有典型事迹的个人。
(二)种类
奖励分为通报表扬;发奖状,奖品和奖金;三种方案可以单项实施也可以综合实施。
(三)学校专设一定数量的资金并从罚款中提取一定数额作为奖励基金。
(四)奖励每年进行一次,特殊情况临时决定。
(五)在评奖活动时,学校将制定有关文件。
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