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体育大学治安防范责任制规定(试行)

第—条 为了加强我校治安防范工作.保障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1993年9号令发布的《北京市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和1992年分布的《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两个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校管辖的行政、教学、科研、校办产业部门均应依照本规定实行治安防范责任制,并主动接受北京市公安机关和校保卫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 学校治安防范工作实行校、部门(院、部、处、系)科室三级管理,逐级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主的治安防范管理制度.贯彻“依靠群众.预防为主,管理从严,责任到人,保障安全”的方针。学校由一名副校长和党委副书记主管,各部门(院、部、处、系)、科室都要确定一名主要领导负责本单位的治安防范工作。

  第四条 各级职能部门的治安防范责任。

  (一)校级主管治安防范工作责任人的职责:

  1.领导各单位和全校师生员工贯彻国家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法规和北京市政府制定的有关法规性文件。逐条落实《北京市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中第五条规定的治安保卫责任。

  2.督促各单位建立、健全治安防范工作的各项制度。实行目标管理、逐级落实、定期考核、奖优罚劣。

  3.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全校人员进行法制和“四防”(防特、防盗、防火、防事故)的宣传教育,检查督促各单位对有违法犯罪行为人员的教育挽救工作。

  4.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检查,责成有关部门解决隐患。

  5.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对校内发生的各种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维护校内治安秩序,保证校园稳定。

  6.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年度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经常听取学校保卫工作情况汇报,及时召开会议,研究布置保卫工作,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单位(院、部、处、系)治安防范责任人的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机关关于治安防范工作的规定、条例,把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做到“五同”(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以确保实现任期内的治安保卫责任目标。

  2.落实本单位治安防范重点和要害部位的负责人和具体管理人员,明确责任,并要建立健全严格的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3.督促检查和解决本单位治安防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4.对本单位所属人员进行治安防范,遵纪守法的教育,并组织教职员工积极参加学校安排的法制和“四防”宣传教育活动。同时要做好本单位失足青年的帮教工作。

  5.积极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各种案件和灾害事故进行调查,采取相应措施,并上报处理结果。

  6.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工作。

  (三)教研室、科室治安防范工作责任人的职责:

  1.组织落实校、院,部、系、处布置的有关治安防范任务和要求。

  2.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组织群众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治安防范责任制,保管好教学、科研、生产、行政、后勤的仪器、设备、贵重物品和机密文件、资料。

  3.经常利用发生在身边的事例,在本单位和安全活动日中,对本单位教职员工进行法制和“四防”宣传教育,自查治安防范执行情况和事故。

  4.要求全体教育职工下班前关窗锁门断电,保证安全。

  5.发生案件,要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提供情况,协助调查破案;发现现行犯罪,要当场扭送保卫部门处理,发生灾害事故,组织群众及时抢救并上报。

  6.要求教职工加强对子女的管理教育,明确有专人负责青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的管理教育工作及失足青年的帮教转化工作。

  (四),保卫处的职责

  1.根据北京市政府下发的有关防范文件和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校党委和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结合学校实际提出意见,建立健全治安防范制度并认真实施。

  2.组织开展“四防”安全教育,协调有关部门配台基层织织做好对边法人员外帮教工作,协助维护公共场所秩序。

  3.组织以“四防”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大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领导。督促有关单位解决。

  4.维护校园治安秩序.严格门卫管理,安排检查校园内值班、巡逻、消防、治安防范等制度的具体实施。

  5.对校内发生刑事、治安案件、灾害事故,及时上报有关公安局和派出所,协助公安部门调查侦破和处理。

  第五条 加强对现金、票证的管理,责任到人

  (一)存放现金、票证的房屋门窗要安全牢固,现金、票证和帐目要锁在保险柜内,保险柜钥匙要妥善保管。

  (二)财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银行的规定,在财会室内存放现金不准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因特殊原因存放现金超过限额过夜的,必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并设专人值班看管。

  (三)财会人员到银行取送1万元以上现金,必须使用安全包或专业保险箱,并需两人同行。取送5万元以上巨款必须用专车。

  (四)对经常使用现金,又没有专职财会人员的部门,要有专人负责现金的管理,室内无人时各种抽屉、木柜不准存放现金。

  (五)发放工资、助学金、以及其他现金时,要有严格的发放手续,查验有关证件确认无误时方能发给。

  第六条 加强对重要物资、贵重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档案文件、稀有贵重金属、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安分管理:

  (一)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设有专人保管,用治安防范责任落实到人。

  (二)存放地点要有防护设施和必要的技术防范装置,库房的门、窗锁要牢固,保险;房内电线及电器设备使用要有效,不使用时一定要切断电源。

  (三)保险柜的钥匙要妥善保管,并有严格的领用手续。

  (四)对防护设施要经常检查,发现隐患要主动解决,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严格执行学校关于《组织大型文体活动安全保卫暂行规定》和《门卫管理》及《外来人口管理》的规定,维护校园的秩序。

  第八条 奖惩

  (一)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和单位,根据成绩大小,分别给予表扬、奖励。奖励由单位提名,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1.领导重视,认真落实学校治安防范责任制,全年无案件,成绩显著的。

  2.兢兢业业做好治安防范工作。积极维护内部治安秩序,勇于纠正违章的。

  3.抓获现行犯罪分子或为侦破案件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的。

  4.发现重大隐患和险情能积极进行整改和及时妥善排除的。

  5.发生火灾事故,奋力抢救的。

  6.坚持原则,敢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的。

  7.爱护公共财物,成绩突出的。

  8.帮教育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成绩突出的。

  (二)对违反我校《治安防范责任规定》或其他有关安全责任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单位和个人以处罚。

  1.对不按本规定建立治安防范责任制的单位(院、部、处,系)给予警告或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对存在重大隐患,又不按学校保卫部门规定期限内解决或采取安全措施的单位(院、

部、处、系)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领导人及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3.对治安防范责任制不落实,以致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给国家,学校集体或人民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单位(院、部、处、系)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要领导人及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4.几有以下行为之一者,按其情节轻重、认识态度,给予10元至100元罚款:

  (1)对发生案件、事故、故意隐瞒,包庇的;

  (2)丧失立场包庇坏人的;

  (3)故意损坏仪器设备、公共财物的;

  (4)制造、携带、藏匿凶器的;

  (5)在校内使用**不听劝阻的;

  (6)在校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

  第九条 学校保卫部门依据本规定实施处罚时,必须开具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印制的罚款单据,罚款统交校财务处管理。

  第十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校保卫处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1998年7月1日施行。

                              北京体育大学保卫处

                              一九九八年七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