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体育大学防火安全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预防火灾,保护学校公共财产和师生员工生命安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校管辖的行政、教学、科研、校办产业等部门(以下简称单位)均应依照本规定实行安全防火责任制。

  第三条 学校防火安全工作实行校系(部、处、院、中心)科室三级管理责任制。

  (一)校级设立防火安全委员会,由校长(法人代表)确定一名副校长或副书记兼任主任(防火负责人)。责任是:

  1.贯彻执行《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和有关消防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主持技防火委员会工作,定期召开防火工作会议,研究全校安全防火责任制的落实和宣传、教育等项工作。

  2.负责选择配备防火干部,建立防火工作机构,组织领导各系(部、处、院、中心)建立各部门、各工种、各岗位的安全责任制度,实行目标管理,狠抓三级落实,把防火安全工作与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3.组织领导全校防火安全检查,听取防火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存在的重大问题,奖惩防火安全工作中的功过人员;审定学校年度消防经费预算和消防设备、器材的购置计划及消防经费的开支;审定学校重点防火单位。

  (二)系(部、处、院、中心)级设立防火领导小组,由系主任确定一名系副主任兼任组长(防火负责人),责任是:

  1.领导本单位的防火工作,贯彻执行上级防火部门和学校有关防火安全的规定,建立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制度;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火灾隐患,对解决不了的须及时书面报告防火办公室。

  2.主持本单位防火领导小组工作,定期召开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有关防火工作会议精神,研究解决防火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和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活动;组织义务消防分队的学习和

演练。

  3.对本单位发生火灾事故及时组织人员扑救,保护好火灾现场,协助调查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育,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4.组织有关人员对本单位所属楼房,场所的消防设备和器材进行保养、检查,并将本单位的防火工作情况经常向主管领导和防火办公室汇报。

  (三)科室级防火负责人,由行政领导兼任。每个房间设安全员;各学生班设安全(治保)委员,以宿舍为单位设安全员,其主要责任是:

  1.积极贯彻上级机关和校系有关防火安全的规定,建立本单位的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经常检查防火情况,及时解决火灾隐患,对于解决不了的,书面报告上级领导或保卫部,要求帮助解决。

  2.对单位的教职工、学生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防火安全意识,掌握防火安全常识,熟悉灭火基本方法,使人人会报警。

  3.负责检查和保管好配备在本室的和类消防设备和器材,并会正确使用。

  4.发生火灾,立即报警,积极扑救,保护好火灾现场,协助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和责任人。

  5.积极支持义务消防队员活动,注意发挥安全员在防火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宣传有关防火规定,对违章用电、用火等情况及时制止并提出批评。 第四条 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是全校防火安全管理工作的专职机构,办公室设在保卫处,是全校防火安全管理的具体办事机构,责任是:

  (一)执行消防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规范,根据所在地防火安全办公室和公安消防机关的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履行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经费预算,做好防火安全工作和一年两次的检查验收工作。

  (二)在教职工、学生中开展防火安全宣传教育,定期进行防火知识教育和灭火技术训练,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的防火安全竞赛活动。对新到校的教职工、学生要注意防火安全教育,对分到防火重点部位的工作人员,一定要做好岗前防火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组织好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制止、纠正违章,防止和消除火灾隐患,对暂时难以消除的火灾隐患,必须采取临时应急措施,确保安全。对公安消防机关和当地防火委员会检查验收及平时走访中指出的隐患,负责制定限期整改的措施,并将改正情况上报。

  (四)完善消防设施,配备消防设备、器材,定期检修保养;严格重点部位防火自动控制系统管理,设专人负责维护管理,确保防火设备和器材完好。

  (五)建立防火档案,审定防火重点部位,制定落实防火安全管理措施,定人定点管理。

  (六)建立防火值班、巡逻制度。要求值班巡逻人员身体健壮,责任心强,掌握防火和灭火知识,能够独立及时发现处理不安全因素。

  (七)建立和管理义务消防队,制定灭火预案,开展义务消防训练,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对发生的火灾事故积极组织扑救,抢救人员、物资并保护好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关做好火灾事故的查处工作。

  (八)负责与校内各单位和来校承包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队、民工队签订防火责任书;按本规定明确各自的防火责任,负责对在防火工作中的功过人员提出奖惩报告,上报学校领导及有关单位讨论批准。

  第五条 明确学校防火安全重点部位。凡被确认为防火重点部位的,务必按本规定严格管理,明确防火责任人和岗位责任人,防火制度健全,有完善的消防设备和灭火应急预案。

  第六条 严格用电、用火管理,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一)认真遵守《北京体育大学用电管理规定》和其他防火规定,一切电器设备、仪器、仪表必须符合安全用电规定,严格按照规程操作,经常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故障,用后务必切断电源。

  (二)严禁私自拆卸公用电器设备,私自改装线路。凡安装大型用电设备,必须取得学校有关单位同意。凡电器线路发生故障须经总务后勤科修理。

  (三)严格遵守使用液化气操作规程,对设备、阀门和管线要经常细心检查,发现漏气务必及时修理,以免发生事故。禁止在校内乱堆乱放、任意处理易燃物品,禁止在楼道内、室内燃烧废品。凡在校内燃烧物品,必须报保卫处审批后,方可用火。

  (四)严格对校内文化娱乐场所及综合体育馆、电教中心、计算机房、加油站、电工房、木工房等防火重点部位的管理,严禁烟火,严格执行用电管理规定,严防静电引起火灾事故。

  第七条 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理,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一)严格按照国务院(87)14号《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建立购买、运输、保管、领取、使用等管理制度,并设专人负责、分类管理、手续齐全、帐物清楚。

  (二)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库房、实验室等处所严禁烟火和使用60瓦以上灯泡,要安装防爆灯,开关要在室外,以免发生火灾事故。

  第八条 严格对消防设备器材的维护管理

  (一)消防设备、器材(包括各类灭火器、消火栓、水龙带)均属专用设备、不准挪作他用。由保卫处和所在单位共同负责管理,检查维修、保养、使其始终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二)全校教职工、学生、家属都有保护消防设备器材完好的责任,发现破坏或偷盗消防设备的坏人坏事严加制止。并及时报告保卫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占用、掩埋地下消火栓,私自拆卸消防设备。如因特殊情况,必须经校保卫处同意。

  第九条 奖惩

  (一)对认真贯彻执行学校防火安全责任制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防火负责人,防火责任人成绩突出的,在年终总结评比中,推荐为学校或地区、区级防火安全先进集体单位,先进个人。凡被评为防火安全先进单位或个人的,学校除通报表扬外,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二)对违反本规定或其他有关防火安全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给单位或个人予以处罚。对不按本规定建立或改造履行防火安全责任制不力的单位,给予警告或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给予单位主管人200元以下罚款,并令限期改正。

  (三)防火安全责任制严重不落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违法违章用火、用电、无人管理的;用火、用电管理制度严重不落实的。

  2.防火重点部位防火措施不落实的。

  3.存在火灾隐患,不向学校保卫处报告,或不按保卫处及公安消防机关要求采取措施的。

  4.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管理、维修不善,影响使用的。

  5.发生火灾不报警或隐报火灾损失,破坏火灾现场的。

  6.不接受学校或公安消防机关的消防监督的。

  (四)不按本规定建立和履行安全责任制度,而发生火灾的,按火灾的直接损失金额罚款,每起特大火灾10%至15%的罚款,每起重大火灾处20%至28%的罚款;每起一般火灾处30%至 35%的罚款。

  (五)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的,每死亡1人,在第(四)款基础上加处1万元罚款;每伤1人.加处5000元罚款。

  (六)教职工子女在校内玩火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家长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保卫处或公安消防机关,一经发现我校随时可能发生火灾危险的部位,有权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立即整改,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责令其停工、停产、停业,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一条 校保卫处,依据本规定处罚时,必须开具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印制的处罚单据,罚款统一交校财务处管理。实施警告时可使用书面警告或示以警告标志。

  第十二条 被处罚的单位必须在接到处罚裁决书之日起到7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罚,交纳罚款。逾期不接受处罚,不交纳罚款,每超过一日增加罚款10元到30元。

  第十三条 对处罚裁决不服,可在接到处罚裁决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级防火安全委员会和市公安局提出申诉。保卫处应实事求是的向上级说明情况,自觉接受检查监督。按规定上级防火安全委员会和市公安局自接到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决。

  第十四条 各单位与校签订防火承包责任书。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1998年11月1日起执行。

北京体育大学保卫处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