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户口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章 总 则
第—条 校保卫处受公安派出所的委托,负责管理我校集体户口,业务上接受派出所的领导。
第二条 集体户口是指在校学生和尚未分队家属宿舍教职工的户口,非我校人员和分到家属宿舍的教职工不得入集体户口。
第二章 办理户口迁入规定
第三条 凡属计划招生范围内的中专生、本科生、研究生、凭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身份证,经《北京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批准,可以办理户口迁入登记。
第四条 不属计划招生范围内的本校学生(自费生、函授生、进修、干部专修以及培训班学生),不予办理正式户口。
第五条 留校或外校分配来我校工作的教职工,凭派遣证,户口迁移证,身份证,经北京市公安局批准。可以办理户口迁入登记。
第六条 回国人员凭护照,户口迁移证及有关单位及人事部门材料,经北京市公安局批准,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第七条 凡办理户口迁入登记者,须交三张一寸黑白正面大头免冠近期照片,办理身份证及户口使用。
第三章 办理迁移户口规定
第八条 毕业生离校,凭派遣证到保卫处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在户口有效期内到工作单位办理报到入户手续。
第九条 凡已分到家属宿舍的集体户口教职工,应将户口迁到家属区,入散居户口。
第十条 自动退职、另谋职业的教职工,必须将户口迁走。若一时无处可迁的,须事先向保卫处说明情况,可代为保管三十月,逾期仍迁不走的,必须主动与保卫处联系,研究解决办法,否则视同失踪,予以注销户口。
第十—条 出国半年以上,参军、死亡,应注销户口,并交回身份证。
第十二条 开除学籍、中途退学的学生,必须办理户自迁出手续。
第十三条 休学的学生,无特殊情况,不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第四章 借户口规定
第十四条 由于结婚、生育、出国、分房办理身份证等原因,必须借户口的,凭有关证明,可到保卫处办理借用户口手续。
第十五条 借用期限10天,若尚未办完,可到保卫处办理延期手续一次10天。
第十六条 个人借户口每人收押金100元,单位集体借用、凭证明信,不收押金。
第十七条 逾期不还户口者,每天收违约金5元。
第五章 办理居民身份证规定
第十八条 根据《北京市居民身份证管理条例》,凡外省户口迁入本市、本市城区与远郊县之间,必须更换居民身份证。
第十九条 凡入我校的外地学生、教工,入校报到时,将原籍身份证交回,重新办理本市身份证。
第二十条 按上级规定,办理居民身份证需要交工本费(如数上交派出所)。
第二十—条 在新证未发下前,若因乘飞机等必须用身份证者,可到保卫处办理借原身份证的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丢失身份证后,要求补办,需持个人申请、单位盖章、领导签字后的申请书到保卫处办理补办手续。
第二十三条 丢失身份证后,若因乘飞机等必须使用身份证的,可办理加急身份证,时间是七天。 第二十四条 此规定若与上级规定不符之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此规定解释权在保卫处,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施行